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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残忍!甘肃男子杀害一对母女,执行死刑


(资料图片)

近日,甘肃省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王贵堂依法执行死刑。

案情如下:

故意杀人犯王贵堂,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东山乡店子湾行政村李家庄24号。

2019年1月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31岁)与吴某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但未登记。2019年10月杨某某又与王贵堂登记结婚,并继续与吴某某同居,后向王贵堂提出离婚,王贵堂因此怀恨在心。2020年3月3日王贵堂携带一把单刃刀、农药前往舟曲县城关镇跟踪观察杨某某的行踪,3月4日18时许,来到杨某某回家的必经之路等待,19时许,杨某某与女儿冉某某(被害人,殁年3岁)在回家途中和王贵堂相遇,王贵堂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王贵堂持单刃刀朝杨某某胸腹部、背部连刺数刀,致杨某某心脏贯穿、肝脏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随后王贵堂用手捂压冉某某口鼻,致冉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王贵堂供认不讳。

王贵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杀人罪。王贵堂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行凶,又迁怒无辜,杀害年仅三岁的幼童,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贵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贵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复核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核准故意杀人犯王贵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命令本院执行。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8月22日将罪犯王贵堂验明正身,押赴刑场,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原标题:《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王贵堂依法执行死刑》

转自: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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