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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窃取财物 一审获刑四年两月


(资料图)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魏世东 通讯员魏国喜)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黄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在金塔县从事半挂车出租行业,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其明知邢某等人(另案处理)盗窃国有财产管控物品(钢轨)需半挂车运输赃物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连续多次自己驾车或者委派自己雇用的司机拉运邢某等人盗窃所得赃物。邢某等人盗窃财物合计721684元。另查明,黄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收取了29000元运费。案发后,黄某某退缴非法获利的2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拉运邢某等人实施盗窃的赃物是明知的,但仍为邢某等人提供交通工具帮助,将邢某等人盗窃的赃物转移,运离盗窃现场,脱离所有人实际控制,其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承继共犯。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又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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